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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8-01-26 09:31:00 yh 策划


【颁布时间】:2017-05-06

【实施时间】:2017-05-06

【文号】: 京科发〔2017〕102号

【颁布部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法规类别】: 文件

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财政部等9部门印发了《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现将财关税〔2016〕7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市科委会同市民政局建立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认定和复审工作。

二、符合《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第一条规定,且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向市科委提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申请。认定工作组在市科委受理申请后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做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决定。申请单位的免税资格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名单报北京海关备案。

申请单位应向市科委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审计报告;

4.申请单位人员名单及结构表。

三、认定工作组对已获得免税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进行免税资格复审。取得免税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免税资格到期日前的两个月内向市科委提交《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复审表》、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审计报告和人员名单及结构表。认定工作组将复审结果报北京海关备案,逾期未申请复审的,免税资格自动终止。

四、在免税资格审核认定和复审过程中,认定工作组可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情况,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doc

2.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doc

3.申请单位人员名单及结构表.xls

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复审表.doc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2017年5月6日

——转载自北京科学技术委员会